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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琦、石毓勇,法院喊你们赔原告钱
2013-03-15 08:56:52   来源: 牡丹晚报   字体大小

  法院判决被拒不执行,

  牡丹区法院曝光俩“老赖”

  

  中国菏泽网消息 (记者 志国)日前,牡丹区人民法院针对一起判决后一直没有执行的债权纠纷案件,将两名被执行人的资料向社会公开,请知情人提供线索。

  昨日,记者从牡丹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早在2010年就进行了宣判。原告张女士和张先生在2007年共同出资买了一辆重型厢式货车拉货,王琦与石毓勇是原告雇用的货车司机。2008年,张女士和张先生与菏泽一食品公司签订了车辆租赁协议,约定:原告车辆送货要安全、及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带货款,货款一趟一清,如货款丢失,原告在一月内补清货款。2009年4月,王琦与石毓勇运货到河北省保定市王某处,返回时携带货款73949元。途中,二人给原告打电话说货款被盗,并向保定市公安局报案,但至今未能追回。

  按照协议,张女士和张先生将73949元货款赔偿给了食品公司,同时要求王琦和石毓勇二人赔偿货款73949元及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但二人不认同。协商无果后。张女士与张先生将王琦、石毓勇二人起诉至牡丹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琦、石毓勇作为原告雇佣的司机,在出车途中,未能尽到相应的保管义务,致使货款丢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在一审判决王琦、石毓勇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货款73949元。

  判决后,王琦和石毓勇一直没有履行义务,后来二人踪影全无。近日,牡丹区人民法院决定公布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王琦,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牡丹路568号,身份证号码为:37290119741104081X。被执行人石毓勇,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富春乡白集行政村白集村031号,身份证号码为372929198305014854。

  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希望知情市民能够积极向法院提供有效线索,对于提供线索的单位或者个人隐私严格保密。同时法院还公布了联系电话:0530-5140140、5635975。

 

  (责任编辑: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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