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如逾六成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违规应听证,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可获奖励
中国菏泽网消息 (记者
晁会芹)《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近日正式出台。《办法》规定,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被征收区域内超过6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的,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办法》针对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涉及的征收程序问题和有关补偿问题进行了重点规范。《办法》第二章征收规定: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被征收区域内超过6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的,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同时,《办法》第四章就补偿的有关内容进行了细致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小高层或高层住宅,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以下补助和奖励:(一)每户(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奖励8平方米安置面积;(二)每户(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以下的,奖励7平方米安置面积;
(三)每户(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奖励6平方米安置面积;(四)每户(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5平方米安置面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每户给予10000元的补助和奖励。被征收住宅应严格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计户,没有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按自然形成的院落或成套住宅计户。该章还分别对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事项,做出了具体规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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