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12日
第A3版:理论与实践

深化落实耕地“三位一体”的保护机制

□ 刘逗逗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在耕地,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耕地保护是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的根本措施。提高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关键在于制定和落实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快构建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耕地保护新格局,对保障粮食安全至关重要。

力争保证耕地数量

保护耕地首先需要保证耕地数量。其一,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是保证耕地数量的基础性制度设计之一。我国注重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为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粮食安全保障法》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严格保护耕地”。其二,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国家通过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重、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完成好、粮食产量和粮食商品率高的地区和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给予奖补,以提升耕地保护的效率。其三,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落实补充耕地责任,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其四,遏制耕地“非农化”。我国对制止耕地“非农化”提出了“六个严禁”的要求,即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和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其五,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了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制度和实施机制,构建起系统的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机制。其六,推进撂荒地治理。明确地方政府和发包方对撂荒地治理的责任,家庭承包的发包方可以依法通过组织代耕代种等形式将撂荒地用于农业生产。

全面保障耕地质量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还要注重耕地质量提升。其一,建立严格的耕地质量保护制度。按照量质并重、系统推进、永续利用的要求,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用养结合与建管并重的原则,健全完善多元投入保障机制,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其二,建立耕地质量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质量和种植用途监测网络,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耕地质量调查和监测评价方面的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提高中低产田产能、治理退化耕地、加强大中型灌区建设与改造的义务。其三,明确盐碱地综合利用的制度措施。制定相关规划和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挖掘盐碱地开发利用潜力,分区分类开展盐碱耕地治理改良,加快选育耐盐碱特色品种,推广改良盐碱地有效做法,遏制耕地盐碱化趋势。

强化保护耕地生态

深化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并重的“三位一体”保护机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其一,建立健全耕地轮作休耕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因地制宜推广保护性耕作,健全耕地轮作休耕制度。其二,支持推广绿色、高效粮食生产技术,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资源永续利用。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发展高效节水农业、推进农业机械产业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和农业信息化建设,实现粮食生产和耕地生态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保障粮食安全,根本在于耕地。要深化落实耕地“三位一体”的保护机制,通过保证耕地数量、保障耕地质量、保护耕地生态构建起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体系,为保障粮食安全夯实制度根基。

(作者单位:中共郯城县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