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4年7月12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冀鲁豫、冀南行署发布了一则通知,目的是为了广泛的发动全边区所有人力积极参加捕蝗,以坚决并彻底地消减蝗虫。
为了合理解决群众的出工问题,特别是要照顾贫苦农民的利益,《通知》要求各地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机动采用“以村为单位收买蝗虫”或者“按亩出工”,并强调要通过群众路线发动大家,而不是通过官僚主义的强迫命令。
其中,“以村为单位收买蝗虫”有6条要求。第1条要求“根据当地当时蝗虫密度,由村规定几斤蝗虫换一斤麦”,多捉多得,少捉少得;第2条要求“蝗虫主力过后,所余母蝗,必须继续捕捉”,防止母蝗虫生卵,遗留祸患;第3条要求“对蝗虫稠密地区或村,应集中五里以内的村庄的力量”,不分你我,齐心协力,一起捕捉蝗虫;第4条要求不能拒绝灾民和乞丐参与捕捉蝗虫,并应以同样标准为其换麦子;第5条要求以上4条所需要的麦子,以每亩地不超过一斤为原则,超过的由县区政府统一调剂;第6条要求“各村所捉蝗虫一律报区登记”。
“按亩出工”有4条要求。第1条要求“每户有地五亩以上者出一人,十五亩以上者出二人,二十五亩以上者出三人”,也就是每多十亩地就要多出一个人,不限男女老幼;第2条要求“超过应出的人数每人每天奖粮半斤”;第3条要求凡是重灾区的家中没粮食的灾民,可以每人每日发粮一斤半至二斤保证其生活;第4条是奖惩措施,对于不去的“每缺一工罚粮二斤至三斤”,对于积极分子要给予实物奖励。
菏泽市档案馆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