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
二、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包括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对未列入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三、《标准》是市级预算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资产政府采购、考核资产配置绩效的基本依据。
四、《标准》包括资产品目、实物量上限、预算上限、最低使用年限、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及办公用房维修、装修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实物量上限是单位可配置资产的最高数量限额,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编制数内实有人数、人员职级、内设机构数等确定。
预算上限是单位可配置资产的最高经费限额,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价格并参照政府采购价确定。具体价格由各采购单位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最低使用年限是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因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损坏无法修复、使用成本过高等需要提前报废的,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暂未规定的,应当经市级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鉴定,并严格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五、对未列入《标准》的其他资产,中央、省有关部门和我市已有配置标准的,市直单位应严格按标准执行;暂无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对于特殊单位、特殊业务(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依此《标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单位应填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特种需求办公设备配置申请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财政局审批。
六、市级单位办公用房的维修、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原则。办公用房建成并已投入使用15年以上(或距上次综合维修改造已15年以上)、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确需维修、装修的,应严格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租用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进行维修、装修。
七、《标准》是一个动态标准,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发展等因素,适时作相应的调整和更新。
八、市级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
九、市级单位应当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和节能环保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不得超标(超额、超量)配置资产。违反本通知规定超标配置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十、各区县财政局可参照本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及实物量限额标准》。
十一、《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