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颁布 将于12月1日开始实施 ——中国菏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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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颁布 将于12月1日开始实施

2018-09-30 09:57:36 来源:

中国菏泽网消息(记者 张坤)9月29日,菏泽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姜东生及市文广新局、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对《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颁布实施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悉,为进一步传承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整体提升区域文化品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市人大常委会将《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今年立法项目,于8月28日经过市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条例》共二十五条,主要包括非遗保护的基本原则、保护范围、部门责任、保护方式、人才培养引进、评估表彰、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规定,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分别按照相应项目级别保护的要求实行分级保护。对尧的传说、鲁西南鼓吹乐、曹州面人、鲁西南织锦技艺等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应当制定专项保护规划,设立展示、展演场所,建立传习、传播基地,加大传承和保护力度。同时,《条例》还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特点和现状,规定了“抢救性保护”、“记忆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区域性整体保护”四种保护形式。

据介绍,目前菏泽市共有国家级非遗名录31项,省级非遗名录93项,市级非遗名录241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2名,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51名,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362名。国家级非遗项目数量居全国地级市第3位,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和传承人数量已连续9年位居全省第一。以菏泽全域为保护范围的曹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被省批准为第二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条例》的颁布,填补了我市非遗保护法规上的空白,对于全面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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