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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23万余元被“判三缓三”
2013-03-19 11:30:22   来源: 牡丹晚报   字体大小

  

  《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菏泽首例逃税案在曹县宣判

  

  中国菏泽网消息 (通讯员 田 源 张新景) 3月13日,《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我市首例逃税案在曹县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王小龙因逃避缴纳税款23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今年32岁的王小龙是安徽省太和县人,2008年3月和他人在曹县益利来木业有限公司从事废铅回收、加工和销售。同年6月20日,该公司变更为曹县隆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从事金属制品的加工与销售,王小龙任法定代表人。在生产经营期间,王小龙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逃避税款23万余元。案发后,他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25万余元。2011年6月,他主动到曹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王小龙的行为已构成逃税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预交罚金,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链接

  

  逃税罪

  

  《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作了重大修改,修改内容包括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恢复其本来之义;对逃税的手段不再作具体列举,而采用概括性的表述——“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以适应实践中逃避缴纳税款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对构成“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没再作规定等。

  

(责任编辑: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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