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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办法有“法”可依
2012-12-25 07:48:09   来源: 菏泽日报   字体大小

  规范房屋登记行为 保障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

  

  我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办法有“法”可依

  

  中国菏泽网消息 (记者 周天宇) 为加强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的管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日前,《菏泽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办法》正式出台,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管理有“法”可依。

  

  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程序有哪些?

  

  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办理村民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企业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10日。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公告文本经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盖章证明后归档。

  

  哪些集体土地房屋可以申请登记?

  

  集体土地上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村民自建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村民房屋因分割导致独立建筑为多个所有权人所有,具有明确固定界限并可以独立使用的,也可以作为基本单元申请登记。

  申请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房屋登记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所有权变更登记;房屋灭失;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集体土地共有房屋如何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责任编辑: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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