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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锄草”当“杀虫” 庄稼遭了秧
2012-08-30 08:11:47   来源: 中国菏泽网   字体大小

     中国菏泽网消息 (记者 刘兰英)8月15日上午,曹县工商局消保科接到群众投诉,称因在购买杀虫剂时,经营者没有明确告知赠品是锄草剂致使自己的花生面临绝产,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投诉人耿某系砖庙镇孙高庄村民,他于8月8日在砖庙镇杨庄行政村一家农资经营门市购买了一袋杀虫药,上面标有“买一赠一”字样。回家后,拆开大包装袋,发现里面还有一小包赠品。耿某就把大小两包药搅拌后一起喷洒在了花生苗上。过了三四天之后,发现将近一亩地的花生越变越黄,有的甚至枯萎死亡了。使用同一种农药的同村村民李某的八分多花生也出现了同样的情况,原来他们都是把大小包装搅拌在一起使用的。后来才发现那个小包装袋上写着“锄草剂”,把锄草剂当成杀虫剂, 花生苗遭了秧。


     耿某、李某认为,当时购买农药时,经营者并没有告知赠品是锄草剂,只说了杀虫药的使用方法,他们自己也没有看清楚那个小包装上面的说明。他们找到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可经营者否定他们的说法,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工商调解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同时考虑到两位村民没有认真对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杀虫药,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的调解。最终,经营者同意分别赔偿耿某、李某300元和150元人民币。


     工商部门提醒广大群众,在购买和使用农药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到具有经营资质的农药经营点购买农药;二是要详细询问农药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并严格按照标明的使用方法正确使用;三是在购买时一定要向经营者索要发票和农资信誉卡;四是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及时拨打12315消费维权热线或到当地工商所投诉举报。

 

 

(责任编辑:恒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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