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解,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426元
中国菏泽网消息 (通讯员
朱殿立)近日,东明县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一起商家以欺诈方式销售彩电引发的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426元。
10月20日 ,东明县消费者协会接到该县消费者钟某的投诉称:10月5日
,他在陆圈镇李某家电销售部,购买了一知名品牌的L32V10家电下乡液晶彩电一台,标价4490元,财政补贴后钟某花4035元买下了该彩电。令钟某气愤的是,10月19日,他到东明县城办事,在某家电专卖店看见同一个品牌同一个型号液晶彩电,标价仅为2999元,财政补贴后花2609元就能买到。一台彩电竟多花了1426元,钟某感到自己被商家李某欺诈了。当日下午,便找到经营者要求退机被拒绝。无奈之下,他来到东明县消费者协会请求消协维护其权益。
接到投诉后,东明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刻展开调查,并与消费者钟某一道前往该县城某家电专卖店,证实同一品牌和同一型号(L32V10)的家电下乡液晶彩电标价仅为2999元,财政补贴后花2609元就能买到。之后,消协工作人员随即向经营者、供货商及其该品牌片区负责人调查。经调查得知,在9月底,供货商接厂家降价通知后,就及时告知李某自10月1日起该品牌型号L32V10的液晶彩电的价格降到2999元。了解这一情况后,消协工作人员和钟某一道来到李某家电销售部现场调解。
在李某销售部内,李某辩称这款彩电是降价前购进的,降价后至今还不知道厂家的任何补偿办法,李某不能赔本销售,所以,没有按照厂家的降价通知销售。针对李某的说法,消协工作人员指出:彩电差价补偿问题是李某与供货商及厂家的事,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不能以此为由欺诈消费者。李某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所规定的情形之一,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及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
通过消协工作人员从法、理、情等方面的宣讲,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钟某退回所购买的彩电,李某一次性全额退还购机款。同时,针对李某的销售行为,消协工作人员及时反馈到东明县工商局。10月21日,东明县工商局对李某涉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立案调查,工商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给予李某相应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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