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侵犯他人商品房“选号权”
菏泽一开发商被索赔120万元
中国菏泽网消息 (通讯员 陈希国
刘西磊)近年来,房地产开发商为了筹集启动资金,经常在项目启动之初就向社会公众收取一定数量的现金,承诺在商品房允许销售后,交款者可按交款的先后顺序以比较优惠的价格签订购房合同。但菏泽一开发商却因此被告上法庭。
2007年10月,侯女士听说某开发商在菏泽市和平路筹建一商铺开发项目,只要向开发商预先交纳20000元现金,就可获得一个选号,商铺建成后可按交款先后顺序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5000元。侯女士认为该地块商铺具有较大的升值空间,于是赶忙向开发商交纳了20000元现金,获得了“7”号选房权,交款单据上还特别注明了“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5000元”。
转眼已近三年,商铺早已建成并开始销售,房价与交款时已不可同日而语,但开发商却迟迟未与侯女士签订购房合同,侯女士认为开发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在与开发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0万元。目前,此案已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立案受理,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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