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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围绕服务惹争执
2011-03-10 15:15:37   来源: 菏泽日报   字体大小

  餐饮:围绕服务惹争执

  

  ——“维权315”系列报道之一

  

  中国菏泽网讯 外出办事、公务招待、亲朋团聚,人们总离不开到饭店就餐。进入饭店落座后,不仅希望享受物美价廉的饭菜,还希望得到舒适周到的服务。但在人们就餐的同时,一些与餐饮服务有关的矛盾纠纷也随之而来。

  

  谢绝自带酒水乃“霸王条款”

  

  前段时间,菏泽城区市民刘先生在就餐时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他在中华东路某酒店摆宴招待客人,而酒店服务员以本店有“外来酒水不准带入”的规定为由,拒绝他将自备的啤酒带进,后来多次交涉仍然未果。刘先生遇到的这一问题,乃近年来在餐饮服务纠纷中频繁发生、屡禁不止的一个“顽症”。

  

  对于此类事情,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的闫金铸律师认为,“谢绝自带酒水”乃饭店单方面设定的“霸王条款”,没有法律依据。无论对白酒还是啤酒的“禁带”,均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消费者如遇到因饭店规定“谢绝自带酒水”而惹起纠纷,可以利用相关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经营区内丢车饭店应该负责

  

  据牡丹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介绍,以前他们曾调解过一起饭店就餐丢车的纠纷:市民李女士到城区八一街某饭店就餐,随手把电瓶车停放在饭店门外,不料饭后车辆被盗。失主以饭店疏于监管要求赔偿,饭店则以门外竖有“丢车自负”的牌子为由拒绝。最终,经过消协调解,饭店赔偿了失主一定损失。此类问题较为复杂,消费者维权时,关键要以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车是存放在饭店的经营区内。

  

  牡丹区消协调解上述李女士丢车案时,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消费者到饭店就餐,饭店就有义务看管好消费者停放在门前的车辆。如果车辆被盗被划,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车辆是在饭店的经营服务区内停放,饭店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收费消毒餐具可以拒绝使用

  

  近年来,围绕1元钱收费消毒餐具曾引发人们的很多质疑。经过有关部门的关注和媒体的报道,其收费的不合理性已为一些人所认识。但还是有不少饭店利用人们不在乎的讲面子心理,照常把收费餐具摆上餐桌。那么,作为消费者,究竟该如何对待这种收费餐具呢?

  

  菏泽市消协秘书长牛建峰说,这种消毒餐具收费的不合理是毋庸质疑的。因为到饭店就餐,饭店本应提供干净卫生的碗筷。可这项费用竟让消费者买单,这属于转嫁随附义务。打个比方,去饭店吃饭想坐干净的座椅,难道也要交纳“消毒座椅钱”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另外《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也有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目前很多人认为1元钱无关紧要,碍于面子不愿多事,这是维权意识淡薄所致。面对收费餐具,牛建峰建议消费者要勇于说“不”!因为这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而是消费者应该享受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记者 张 宇

 

(责任编辑: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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