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菏泽网消息
“我们小区的‘供暖’遗留问题给物业公司反映好多次了,但他们至今不能给一个合理的说法。”8月13日上午,菏泽众鑫园小区三号楼部分业主,拨打本报民生热线反映他们的苦恼,“这问题究竟啥时能解决?”
据这些业主介绍,三号楼共有30户居民。去年冬季供暖后,最初的情况还不错,但后来就变得不正常起来:室温有时达不到16摄氏度(业主交费时,物业公司承诺:供暖期间,室温达到16摄氏度以上),有时干脆一点儿暖气都没有。有细心的居民对具体供暖情况做了统计:2008年11月17日晚开始供暖,2009年3月15日停止,实际供暖时间应该是118天,物业公司是按照120天、每平方米21.7元收取的费用,但正常供暖的时间只有75天,不正常供暖23天,停止供暖20天。
“供暖不正常期间,我们多次找到物业管理人员。他们这样解释:供暖公司供应得不正常,他们也没有办法,但他们当时表示以后可以酌情处理,给予一定数额补偿。”这些业主向记者介绍,但从今年停止供暖开始,他们又多次找到物业管理人员,物业管理人员却迟迟不给说法,一气之下,陆续有业主停交水电费。“我们并不想激化和物业公司的矛盾,也不会不交水电费,但我们当初按照物业公司的要求足额交了取暖费,供暖情况却很不理想,事情发生这么长时间了,他们却迟迟不给说法。”这些业主向记者表示,“我们只是希望物业公司尽快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说法,问题解决后,我们会按时足额缴纳水电费。”
针对这些问题,记者与众鑫园小区物业管理一负责人取得联系。这位负责人说,三号楼有几天供暖不正常的现象确实存在,但四次共计停止供暖20天的情况是没有的。为此,他们多次与供暖公司协商,但对方不答应退款,他们也没有办法。另外,这个小区取暖问题比较复杂,为确保每个楼、每户业主都能取暖,他们找供暖公司做了大量工作。比如,因为三号楼暖气片较厚,室温相对较低,从业主利益考虑,通过做工作,该楼业主的暖气费与其他楼相比收得较低。今年供暖前,物业公司打算与三号楼业主签订一个详细的合同,将各项细则都明确下来,以免产生分歧后无据可依。
对此,本报法律服务团律师郭恩华说,事情如果真如这些业主所说,那么先要看这个小区的物业公司与供暖公司是代理关系还是买卖关系。如果是代理公司,出现供暖不正常和停止状态,物业公司应该按照他们与供暖公司签署的协议,积极与供暖公司联系,为业主争取赔偿;如果物业公司是将暖气买到手后再卖给业主,也就是买卖关系,出现这些情况,物业应按照协议或交费情况,退还一部分费用。另外,如果供暖不正常和停止状态是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物业和供暖公司可以不退赔。
(奎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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