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消费者权益,行使消费者权利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人保财险菏泽市分公司将积极宣传公司惠及民生、服务创新、消保履责等方面的有益做法和良好成效,用心用情谱写消保宣传新篇章,共同营造和谐健康的金融保险消费环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践行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在金融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为进一步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和金融安全意识以及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时值《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借此机会,向大家介绍一下金融消费者八大权益的有关内容。
一、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不受侵害及威胁,通过采取有效的内控措施和监控手段,严格区分自身资产与消费者资产,不得挪用、占用消费者资金。
二、消费者知情权。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充分提示风险,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意愿,不得强制捆绑、强制搭售产品或者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四、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助以及减轻本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消费者依法求偿权。金融机构应当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的投诉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全面执行“两全三头”消保工作机制,确保金融消费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能够依法实现快速求偿。
六、消费者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当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线上+线下”金融知识普及活动,持续开展日常性金融教育,向广大消费者普及金融保险知识、宣导金融服务政策、提示金融消费风险。
七、消费者受尊重权。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八、消费者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采取有效举措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新的时代背景、新的监管环境、新的使命责任,已经重新界定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定义,人保财险菏泽市分公司将顺应变化、转变思维、统筹布局,用新的视野、新的角度、新的站位认识新形势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升消保工作在公司经营布局中的定位,优化管理机制,积极构建“全员参与、全流程融合的大消保”工作格局,用高质量的消保工作助力业务发展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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