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22日
第A2版:综合新闻

我市召开《菏泽市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引》解读新闻发布会

保障乡村振兴用地需求 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本报讯 (记者 张品)3月21日,为切实推动国家、省乡村振兴用地保障政策有效落地,全力保障乡村振兴用地需求,《菏泽市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解读新闻发布会召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了《指引》有关情况,对《指引》涉及的相关问题作了政策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了解,《指引》共十三章三十九条,重点对乡村振兴用地涉及的规划管理、用地指标保障、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管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管理、乡村文化旅游用地管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耕地“非粮化”用地管理、乡村振兴用地负面清单、乡村振兴用地考核等方面的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

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

为保障乡村振兴用地需求,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规模;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应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规模,优先用于保障有“点状供地”或难以确定选址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乡村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发展乡村旅游等必须在村庄建设边界外进行的少量配套设施建设。其中,对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再落实建设用地规模、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并于项目批准后更新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数据库。

加大新增建设用地保障

按照“土地要素是跟着项目走”的要求,应对统筹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保障,鼓励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优先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向乡村发展倾斜。原则上安排不少于5%的新增计划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市级统筹指标主要用于支持全市20个重点镇基础设施、重点产业建设(下达每个重点镇50亩,共1000亩),支持纳入乡村振兴“十百千”工程创建示范镇、示范村项目建设;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对多户集中建设的可包含相关配套的必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由自然资源部统一配置用地指标。

为保障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有效、规范,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有关要求,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开展增减挂钩项目,节余指标要预留不低于15%的比例归村集体使用和支配,产生的收益全部用于改善农民当前和长远生产生活条件。

此外,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各地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将每年不少于盘活乡村建设用地形成存量指标的10%,优先保障农村产业用地。

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对国家批准实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县区,单位或者个人也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实行乡村振兴用地负面清单管理

《指引》中列出了13条乡村振兴用地相关禁止性要求,包括农村建房“八不准”、永久基本农田“一不得、四严禁”、一般耕地“五不得”以及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进行农村产业建设,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不得造成耕地污染;严禁擅自改变农业设施用地用途,假借农业设施项目名义,实施非农建设;严禁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名开发商品住宅、别墅、酒店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