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红艳)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国务院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实现用人单位与有就业需求残疾人的有效对接,推动残疾人较为充分就业、共同富裕。日前,市残疾人联合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建立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残疾人就业岗位和精准推介制度,制定《残疾人就业岗位公开征集和精准推介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征集时间:所有工作日上班时间均受理相关事宜(星期六、星期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征集对象:各类国有、集体、民营、个体农业、工业、商贸、服务业企业,民办非企业,包括商超、酒店、宾馆、餐饮、家政、物业等有岗位需求的单位均可提供残疾人就业岗位。凡是就业年龄段的有就业能力、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均可提报就业意向。
基本要求:提供的工作岗位应适宜残疾人,并要为其提供必要的安全、便利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工资待遇要与其他人员同工同酬,或不低于同行业相应岗位的工资,且不得低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依法缴纳相应社会保险。
征集要求:提供招聘简章。包括企业简介、招聘岗位和数量、技能要求、薪酬待遇、社保福利、食宿条件、联系方式等;提供企业证照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电子版);残疾人应提供身份证或残疾人证复印件。
填报流程:用工单位和残疾人可分别通过下述方式填报、提交需求信息。发邮件,用工单位一并将残疾人工作岗位需求信息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电子版发至市残联邮箱:hzcllfb@163.com。有需求的残疾人应填写残疾人求职登记表;直接到市及各县区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部门填报相关信息。
为确保这项制度顺利实施并取得应有效果,《方案》要求如下:各级残联组织要及时汇总、分析征集信息,搞好精准推介,组织开展残疾人就业招聘活动,要主动与人社部门对接,交流有关情况,争取工作支持,汇聚政策合力,不断优化残疾人就业服务体制机制,争取画出最大同心圆,为我市实现后来居上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各县区要牢固树立就业优先思想,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作机制,及时分析残疾人就业形势,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各县区残联组织要及时汇总、分析征集的岗位供需信息,充分利用政务大厅、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搭建互动交流平台,搞好精准推介,组织开展残疾人就业招聘活动。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好公共人力资源市场作用,配合做好招聘信息发布和残疾人就业招聘活动。
市残联联系人:姚元涛 7706719 邮箱hzcllfb@163.com ,市人社局联系人:宋帅帅 5314121 邮箱:hzcyzdk@163.com。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缴纳残保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自 2016年5月1日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 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1)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第一、三条)
三、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四、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 25%(含 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 人(含 10 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 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11〕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