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1年是抗日战争第十年。十年间,山河破碎,血满人间,无数英雄儿女为驱除鞑虏埋骨青山,加之落后的医疗卫生条件和陈腐的重男轻女观念,导致新生儿存活率较低,社会人口锐减,抗战有生力量越来越少。长此以往,将会影响战争局势和社会发展。
因此,1941年11月20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冀鲁豫行署发布了一则名为《为颁发产妇婴儿保健办法》的训令,该训令要求各专署县府办事处根据边区政府产妇婴儿保健精神及本区实际情况颁布并执行《冀鲁豫区产妇婴儿保健办法》,并在《办法》的第一条言明颁布此法的目的是“奖励生育,保护产妇、婴儿之安全,增强人民身体之健康”。
《冀鲁豫区产妇婴儿保健办法》共有九条,除第一条阐明了制定本法的目的,以及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约定了先法失效和本法的实施日期,其余六条均是关于产妇和婴儿享有的权利义务及福利待遇。
《办法》第二、三条规定了产妇的义务与权利,严谨打胎溺婴,保证了婴幼儿的出生率和存活率;不准与孕妇及未满一年的产妇离婚,保障了妇女的身心健康。第四、五、六、七条详细规定了产妇及婴儿拥有的福利待遇,同时也对享受福利待遇的产妇身份做了限定,包括“脱离三产之政民女工作人员”“学校之女教职员及商店之妇女工作人员”“区级以上外籍政民干部之妻子”和“享受保健之妇女干部”。其中,第四条又分为十部分详细论述具有上述身份的孕妇及所生婴儿应享有的待遇,尽力保障孕期妇女获得充足营养以及婴幼儿的健康成长。
菏泽市档案馆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