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周莹莹)近日,巨野法院章缝法庭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送达当日被告主动履行判决,向原告转账33900元。
被告王某甲与某公司及某校签订合同,承包了某学校外墙漆工程,被告将该工程分包给原告李某某。原告施工过程中,被告陆续支付给原告部分工程款。工程完工后,剩余部分工程款经原告与被告之子王某乙结算,尚欠原告工程款33900元,被告王某甲于2022年1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内容为:“某学校外墙漆工程款欠李某某33900元整,叁万叁仟玖佰元整。欠款人王某甲 2022年1月30号”。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迟迟不肯支付原告欠款。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3900元。
被告王某甲提交2022年1月2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出具该欠条时是被告儿子王某乙核对的工程款,且核对工程款时以原告提供的施工量为参照。后某公司提供的实际施工量比原告提供的少,且被告曾向原告转账两次共计14000元,因此被告认为只应支付原告14572元。原告称被告转账的14000元实为杂工费,与欠条中的工程款无关。
庭审中,原被告对双方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原告虽是与被告之子王某乙进行的结算,但实为被告授意其子与原告进行的结算,且被告于结算10天后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期间被告与其子有充分的沟通时间,故承办法官申建丽推算出具欠条时原、被告双方应均认可欠条中的结算数额。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的时间是2022年1月30日,而被告两次向原告转账的时间均在出具欠条之前,因此不采纳被告要求扣减14000元的辩称。
法院判决,由被告王某甲支付原告工程款339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欠款人不要妄想通过一些“手段”来逃避债务。另外,在日常生活中,凡是牵涉到民间借贷、劳务合同等生意往来,在出具收条和借条时,双方都应该注意借条或收条的相关法律因素,包括时间、地点、人物、数额(大写)等,以免造成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