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王 蕾 王静娜 记者 胡德光)近日,市法院裁定立案受理牡丹区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的一起民事案件,该案系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启动以来,全省首例裁定适用提级管辖程序受理的案件。
案情情况为,牡丹区某小区业主郭某某、郝某某购入一台新能源汽车,为实现该车使用目的,便向小区物业公司提出出具同意其在其案涉小区地下停车位安装汽车充电桩的意见书,但被物业公司拒绝,两业主遂以该物业公司为被告诉至牡丹区人民法院。牡丹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系牡丹区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安装使用充电桩纠纷,属于本区域新类型案件,遂报请菏泽中院提级管辖。
市法院立案庭接到案件报请后,立即将案件转至相关审判业务部门研究是否符合提级管辖的要求。市法院经审查认为,新能源汽车属于新生事物,该案在全市属于新类型案件,协助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是否属于服务范畴现有法律目前未明确规定,考虑到充电桩的安装使用有可能会涉及到电缆线路规划设置、小区公共用电负荷、业主相邻权、地下公共空间安全等小区公共利益,案情较为疑难复杂。且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类似案件可能会逐步增多,该案妥善审理将起到“审理一案、指导一片”的示范效果,符合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中可以报请中级法院审理的相关情形,依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遂裁定对该案提级管辖。
为贯彻落实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有关要求,市法院迅速行动、积极探索、先试先行,立足菏泽审判工作实际,及时出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加快制定改革配套制度规范,进一步明晰审级职能定位,为改革试点工作贡献菏泽经验。为发挥案件提级管辖机制提炼审判规则、指导辖区类案裁判的示范效应,市法院主动加强对各县区法院的指导,坚持“放下去”与“提上来”相结合,初步建立起“下报上”“上提下”等案件提级管辖工作规范流程,有序推进提级管辖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