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卢伟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2024年9月13日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基层统计调查工作是统计数据的源头,是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关键环节,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数据支撑,是统计工作的基石。基层统计调查机构深入贯彻实施新修改的《统计法》,对于进一步深化统计改革、规范统计调查工作、提升基础数据质量、推动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统计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新修改的《统计法》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时代性、方向性。此次修改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全面深化统计现代化改革的一次重要制度建设。基层统计调查机构要认真学习新修改《统计法》,深刻理解其对统计工作的新要求,锚定改革任务,贯彻落实国家统计改革部署,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以高水平的统计调查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要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进一步增强防惩统计造假的使命担当。新修改的《统计法》进一步强化了依法统计的理念,明确规定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法定职责以及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聚焦统计法定职权履行不受侵犯,将领导干部不得干预统计工作的禁止性行为由“三个不得”增至“四个不得”,强化统计工作独立性、客观性的法律保障,进一步提升统计法治化水平。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深刻认识到依法统计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增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构建领导班子承担履行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体系,持续激发“不想”造假的责任担当,确保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要加强统计监督,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此次新修改《统计法》规定“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上述规定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加强统计监督的决策部署和要求,明确了统计监督的法定内涵和职能定位,彰显了统计监督的政治属性,为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基层统计调查机构要深入贯彻执行《统计法》,坚持数据质量第一原则,将搞准搞实统计数据作为法定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全链条数据质量保障制度规范,确保数据源头可溯、审核可控、质量可靠;加强基层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强化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发现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查处、督促整改;建立健全统计监督协同配合机制,推动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等统筹衔接,强化对统计领域公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
要营造氛围,扎实做好新修改《统计法》学习宣传。基层统计调查机构要深入学习、广泛宣传新修改《统计法》,切实抓好领导干部、统计机构工作人员、部门统计工作人员、统计调查对象、社会公众等统计工作各方参与者的学法用法,营造全社会知晓《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良好氛围,着力提升统计工作的法治化水平。要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学习教育,确保“关键少数”学习贯彻常态长效。着力强化政府统计人员学习教育,真正把《统计法》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加强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厚植统计法治思想根基,充分发挥新媒体优势,利用“两微一端”等多种形式对调查对象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同时将统计法制宣传纳入业务培训工作中的一环,加强沟通和业务指导。创新形式,在抓好经常性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统计开放日、“12·4”国家宪法日、“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积极组织内容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提升宣传成效。
(作者单位:国家统计局曹县调查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