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刘超青 周莹莹) 近日,巨野法院独山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网络购物仅退款未退货而引发的20.8元标的额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即达成调解意见并当场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原来,被告王某在原告拼多多某店铺中花费20.8元购买了玻璃水杯。收到货后,被告认为质量有问题,随即申请了商家售后服务,客服回复可以先退货再退款。随后被告在平台介入下申请了“仅退款”服务。退款成功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让其退回货物,被告未回应。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20.8元及误工费300元、打印材料费82、邮寄费18元。
案件受理后,因涉案金额较小且原告远在安徽,承办法官决定先在诉前调解阶段组织双方进行线上调解。调解过程中,原告某店铺表示自己多次联系被告协商处理,但是被告均不予理会。原告认为仅退款的做法不合理也不合法,虽然所涉金额不多,但仅退款不退货,给店铺的正常经营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所以才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各项费用。被告则认为自己是通过平台进行了处理,此次交易已结束,并不是故意占便宜。
法官针对“诚信原则”向双方解释了拼多多平台的交易规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帮助双方理解各自的权益和义务后,引导双方达成共识,最终达成和解,由被告王某向原告支付货款21元,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承办法官表示,“仅退款”模式的初衷本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部分消费者恶意通过这个规则薅商家“羊毛”的行为,不仅有违诚实守信原则,更是扰乱了正常的网络经营秩序,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恶意地退款不退货,给卖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心理压力,甚至会导致店铺经营困难进而倒闭。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既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也应同时履行把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起退回的义务,合理利用平台规则,切莫因为“薅羊毛”去触碰法律红线。商家也要注意不断提升商品质量,对于扰乱经营秩序的侵权损害行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