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马琳)近日,菏泽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菏泽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规范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的通告》(以下简称为《通告》),电动车违规停放和充电行为最高可处罚5万元。
《通告》显示,为预防电动车引发火灾,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共用走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连廊、楼梯间,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严禁在公众聚集的人员密集场所违规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车充电;严禁将电瓶拆卸后带至家中充电。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通告》提醒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