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外部经济金融环境与行业违法违规风险因素交织形成的一种综合风险,案件风险正逐步进入监管视野。上海证券报记者昨日独家获悉,银保监会正在完善案件管理制度体系,突出银行保险机构在案件风险防控中的主体责任,筑牢案件风险的内部防线,旨在从源头防堵案件风险。
据业内人士透露,经过一段时间的征求意见后,监管部门已制定试行的相关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保险机构案件管理工作,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稳妥处置案件。此处所指的案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案件分类、信息报送、案件处置和监督管理等。
据业内人士介绍,银行保险业的案件风险涉及公司治理及各个业务层面,从类型来看,分为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
所谓业内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侵犯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合法权益,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所谓业外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以外的单位、人员,直接利用银行保险机构产品、服务渠道等,以诈骗、盗窃、抢劫等方式严重侵犯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合法权益,或在银行保险机构场所内,以暴力等方式危害银行保险机构场所安全及其从业人员、客户人身安全,已由公安、司法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根据要求,案发银行保险机构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发生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确认报告分别报送法人总部和属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收到案发银行保险机构案件确认报告后,应审核报告内容,于三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银行保险机构还应针对案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据业内人士透露称。
近年来,各级监管部门不断加强案件风险监管,初步形成了案件风险防控制度体系,行业案件风险总体可控。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金融业面临的风险因素日益复杂,风险防控力度仍有待加强。
对此,监管部门彰显严惩不贷、绝不手软的决心。“比如,在业内案件行政处罚方面,根据要求,案件的行政处罚应坚持依法从严、过罚相当原则,除对涉案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应对案件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对涉及多家银行保险机构的案件,则按照穿透原则,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业内人士透露。
案件风险防控是“放开前端”和“管住后端”的重要结合点,既落实企业风险管控责任,又发挥监管守住风险底线的作用。
根据要求,监管部门在对案发银行保险机构进行监管评级、市场准入、偿付能力评估、现场检查计划制定时,应体现差异化监管原则,综合参考机构业内案件发生、内部问责、整改落实和是否属于自查发现的案件等情况。
在保险领域,案件风险评价也是“偿二代”风险综合评级的重要内容。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今后案件风险管理能力越强的保险公司,资本要求越低;反之,资本要求则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