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土资源报报道,1月25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关于沈阳等11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18〕63号),原则审核同意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11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其中广东省有3个城市入选,其余包括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四川省等8个省都有一个城市入选。这使得全国正式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试点城市扩展到了13个。
早在2012年1月,国土资源部即批复北京、上海作为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租房首批试点城市。
2017年8月,国土部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11个城市作为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租房试点城市。
2017年9月,国土资源部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启动会,就试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会议明确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用地保障,促进建立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
会上,北京、上海两市介绍了前期试点工作经验,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有关事业单位负责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负责人,11个试点城市所属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2018年1月15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说,要改变政府作为居住用地唯一供应者的情况,研究制定权属不变、符合土地和城市规划条件下,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作为住宅用地的办法,深化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完善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土地制度,推动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1月25日公布的意见中,国土部表示,各地区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按照区域协调发展和乡村振兴的要求,丰富住房用地供应渠道,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实现城乡融合发展、人民住有所居,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严格落实试点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统筹推进试点工作,要将项目选址、开工建设、运营等各环节监管落到实处。健全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切实维护好村镇集体组织、农民、企业和承租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租金监测监管机制,租赁项目要合理确定租金,建立公开透明的租金变动约束机制,支持长期租赁;鼓励金融机构参与试点建设,依法依规提供金融产品服务。
试点城市要坚持城乡统筹,统筹规划城市、乡镇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项目应与周边区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工程统一考虑,明确配套设施建设主体与标准,实现与周边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审批和监管程序,明确项目申报主体,完善项目审批程序,户型以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为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有序可控。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发展规范有序的住房租赁市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
试点城市要求真务实、勇于创新,探索应用现代化信息管理平台和先进科技手段,在试点过程中研究加强公共服务配套,推进集体租赁住房纳入政府主导的住房租赁服务平台管理,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同时,试点城市不得随意改变试点实施方案内容。省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实施方案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适时开展调研、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