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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租赁新政: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米

2018-01-05 16:03:40 来源:

  1月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成都市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本市户籍承租人子女,按照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政策接受教育,非本市户籍来蓉人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以租赁住房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且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其随迁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居住证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对“住改商”、“住改仓”等违规租赁行为要从规范查处流程、强化综合监管角度提出了长效管理办法。

  随迁子女在居住证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意见》在学习广州、沈阳、北京等城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今年已实施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提出了本市户籍承租人子女,按照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政策接受教育,非本市户籍来蓉人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以租赁住房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且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其随迁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居住证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落实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政策,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应根据成都市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意见》还要求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适时研究出台符合条件的承租人享受与本地居民同样的基本公共服务政策措施,建立承租人权利清单,扩大承租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

 鼓励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学习深圳的先进经验,为了扩大租赁住房供应,促进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增收,《意见》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住房租赁企业或委托专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将符合安全、质量、消防、卫生等条件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住房完善配套、统一出租、规范管理,并委托专业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对处于城市建成区的集体建设用地住房,建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建设等部门指导下,通过综合整治提升“城中村”品质,将符合安全、质量、消防、卫生等条件的“城中村”住房改造成租赁住房对外出租。

 居住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要求地方政府出台租赁住房的最小出租单位、最低人均租住面积等标准,作为“群租”治理等管理依据。由于成都市未出台相关标准,“群租”投诉受理、治理等工作缺乏依据,给基层管理工作带来困难,因此参考住房城乡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借鉴杭州等城市经验,凡成都市出租住房的,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有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改造现有住房出租的,在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改造中不改变现有安防设施,改造后每个卧室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从而明确了成都市现有住房改建出租的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最低人均租住使用面积等租住标准,便于基层管理单位能快捷区分“合理合租”与“非法群租”,为下一步开展住房租赁市场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群租”等违规租赁行为提供依据。

  强化综合监管“住改商”“住改仓”等行为

  目前住房租赁群众投诉较多的是“非法群租”、“住改商”、“住改仓”等违规行为,这些住房租赁违规行为涉及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一旦发生事故,社会影响较大。

  因此《意见》提出了加强日常巡查建立“非法群租”台账,多部门联合执法开展专项检查,强化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建立规范管理长效机制等措施;对“住改商”、“住改仓”等违规租赁行为主要从规范查处流程、强化综合监管角度提出了长效管理办法;对日常住房租赁违规行为,从发现、核实、整改、处罚等环节梳理规范管理流程,方便基层管理单位操作,明确各参与部门职责,有利于成都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长期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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