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11月21日电(记者何欣荣、有之炘)日前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财税体制改革成为重要看点之一。在完善税收制度方面,《决定》提出了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和房产税等方面的改革措施,而这些税种均与百姓生活有着密切联系。专家分析,税制改革在保持总体税负稳定的同时,也将使个体间的税负更加公平。
个税改革:让高收入者多缴税
《决定》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事实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这一个税改革目标,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已经确立。追求十几年未果,说明改革难度之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再度提及,说明个税改革已进入攻坚克难期。”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说。
目前,我国对个税实行分类税制,将个人所得分为11大类,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对不同的所得项目实行不同的税率,比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到45%的7档累进税率,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这就造成收入相同的人,由于收入来源不同税负有较大差异。
“个税改革现阶段越来越迫切,是因为很多人的收入越来越多元化。一般工薪阶层的工资收入所得由单位代扣代缴,个税差不多都收上来了。而高收入者除了工资外,还有房产租赁、股息红利等收入,征管难度较大。这不利于收入公平分配。”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说。
在个税上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除了能避免税收流失外,还可以根据不同纳税人的生活负担进行差别化扣除,进一步体现公平的原则。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之前表示,未来将把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比如,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后,有两个孩子的家庭,个税中可抵扣的部分应该比单个孩子的家庭多。”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教研组组长汪蔚青指出。
目前,我国个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约6%,而发达国家的这一指标多在30%以上。个税改革后,富人阶层的税负可能有所增加,这符合《决定》中“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方向。“为了稳定税负,直接税比重上来后,增值税等间接税的税率就可以降低。间接税暗含在商品价格中,主要承担者是普通消费者,其税负降低是对百姓的一大利好。”张斌认为。
消费税调整:“三高”商品将被征税
《决定》提出,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
目前,我国对烟、酒、化妆品和游艇等14类商品征收消费税。这些商品大致可分为三类:奢侈性消费品、影响生态环境的商品和对健康有害的商品。随着经济发展,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不断调整。最近一次调整中,就把洗发水、花露水等护肤护发品从税目中移除,而把高尔夫球具、高档手表等纳入。
时至今日,不少专家提出,很多普通化妆品,已经从“奢侈品”变成大众消费品,应该从消费税税目中剔除。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指出,一些污染较重的商品如电池和近两年兴起的奢侈消费品如私人飞机,应该被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增加其税负,进一步引导居民的消费方向。
除了有形的商品外,近年来国内的服务消费快速发展。一些生活性服务业态逐步趋向高档化、奢侈化,如高档娱乐消费、高级家政服务和高档体育休闲服务等。“这些高端服务消费,也可以成为消费税征收的对象。”胡怡建认为。
“对高档消费征收消费税,可能会推高其价格。但需要指出的是,高档消费品的价格并不主要由税负决定。在需求旺盛的情况下,即使不征税,高档消费品的价格该涨还是会涨。”汪蔚青表示。
房地产税立法:保障百姓利益
《决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专家指出,从以往的“房地产税改革”到“房地产税立法”,标志着我国财税体制的重大变化。
目前,我国主要的18个税种中,通过人大立法的仅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等少数几个。其他十几个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等,都是由国务院制定条例开征的。
“房地产税作为财产税,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各方的分歧非常大。不管最终定出的方案如何,在制定环节理应通过立法集思广益,在社会上形成改革的共识。”张斌认为。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熊伟进一步表示,未来凡是增加税负的内容,或是增加税负的修改,都应该受到税收法定的约束。
具体到房地产税的改革方向,贾康指出,房地产税其实是一个综合概念,既包括房产税,也包括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种。未来完善房地产税应立足于“公平土地税负,强化保有环节”,在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之外,还应下调过高的住房用地税负,简并流转交易环节税费,重点发展保有环节房地产税,对投机性住房实行高度超额累进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