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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运会竞赛场馆禁止行为规定
2009-07-04 03:28:53   来源: 中国菏泽网   字体大小

  

  为确保十一运菏泽赛区竞赛场馆各项赛事安全顺利进行,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借鉴奥运安保工作经验,特制定竞赛场馆禁止行为规定如下:

  

  一、不得无票无证或强行进入场馆内。

  

  二、不得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包括烟花爆竹、冷烟火)、管制刀具及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得携带剧毒、腐蚀性等化学危险品及放射性物品。

  

  三、不得携带各类容器及易碎品,不得携带各类软硬包装饮料、箱包、宠物、乐器、球棒、长棍、尖锐物及长度超过50公分的雨伞等物品。

  

  四、不得随意串区、占用他人座椅,不得堵塞场馆内通道。

  

  五、不得展示侮辱性旗帜、条幅、标语等物品或散发各类传单,不得呼喊侮辱性口号。

  

  六、不得焚烧物品(衣服、纸张、旗帜等)或者投掷任何杂物。

  

  七、不得侮辱、谩骂、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围阻运动员乘坐车辆。

  

  八、不得攀爬护栏、踩踏座椅或故意损毁场馆设施,不得跳入场地,不得冲闯安保封闭线、比赛专用路线等。

  

  九、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对违反上述禁止行为的,现场执勤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十一运组委会菏泽赛区安保部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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