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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驶进”班房
2012-08-29 08:26:51   来源: 中国菏泽网   字体大小

 

  ——曹县公审公判“酒司机”社会反响大

    中国菏泽网消息  得知河南兰考的朋友陈某要来,曹县韩集镇的李某赶紧驾车去迎接,酒后驾车的李某在曹县庄寨镇与同样酒后驾车赶来的陈某汇合。几分钟后,两人被正在开展“治酒”集中行动的曹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两人均属醉酒驾驶。8月22日,曹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交警大队曹县联合对近期7起醉酒驾驶案件集中审判,包括陈某、李某在内的7名“酒司机”分别被判处1—2个月的拘役,并处一定罚金。
 
 7名“酒司机”获刑

    5月28日晚22时许,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张某,酒后驾车在曹县玉龙桥处被交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属醉酒驾驶。张某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6月13日晚22时许,曹县孙老家镇程某某,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在曹县孙老家镇东村被交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7mg/100ml,属醉酒驾驶。程某某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7月23日晚23时许,曹县桃源集镇李某某,酒后驾驶轿车在曹县庄寨镇被交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6.8mg/100ml,属醉酒驾驶。李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8月2日晚23时许,曹县韩集镇李某和河南省兰考县的陈某,酒后驾车在曹县庄寨镇被交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分别为122.4mg/100ml、115.4mg/100ml,均属醉酒驾驶。李某无证、醉酒驾驶摩托车,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都构成危险驾驶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拘役1一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8月8日晚21时许,家住牡丹区迎宾路的谢某某,酒后驾车在曹县被交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804mg/100ml,属醉酒驾驶。谢某某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1年12月24日18时许,曹县王集镇沈某,无证驾车在曹县王光大厦处与一面包车追尾相撞。交警在勘察事故现场过程中发现其酒后驾驶,经检验,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906mg/100ml,属醉酒驾驶。沈某无证、醉酒驾驶驾驶机动车,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群众旁听受触动

   “北方人热情好客,历来待客必备酒,酒不酣不尽兴,婚丧嫁娶,朋友小聚,大家迫于情面频频举杯。希望大家酒不驾车,醉不上路,逢人开车不劝酒, 逢人酒驾开口劝。”法庭上,公诉人说道。
   今年5月,曹县公检法三家联合建立审理“醉驾”刑案快速机制,开辟了办理“醉驾”刑事案件的“绿色通道”,快速审结了一批因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案件。公审公判现场,通过对7起“醉驾”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认真剖析醉酒驾驶对自身、家庭和社会的严重危害性,以直观的方式为旁听群众上了一堂印象深刻的法制课,明确“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等机动车都将触犯刑律并受到处罚,增强了公众的法律意识。
    “喝酒开车直接就进班房,更是对自身安全于不顾,以后谁还敢就是驾车。”参与旁听人员纷纷表示深受触动,将以此为警钟, 严格遵守《交通法》,养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良好习惯。


警民协同治酒驾

    “我最‘冤’的了,刚开车就被抓了,以后再不敢摸车了。”被判刑的李某说,刚和朋友聚会喝了点啤酒,出门就被查获。
    曹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张俊福告诉记者,曹县交警大队坚持“三快”、有奖举报机制,从严从快打击酒后驾驶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并发挥全社会力量监督治理“酒司机”。集中优势警力,成立“治酒”专业队,交警、检察院干警、治安民警、媒体记者联合行动。把“治酒”重点向乡镇农村转移,定期组织集中行动,流动巡逻和卡点检查相结合,快速侦查、快速立案、快速移送。同时号召全面举报监督,对举报查实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的,坚决兑现奖励承诺。在全县形成依法“治酒”、依警“治酒”、依民“治酒”的良好氛围。
    据统计,今年2月1日至8月1日,曹县交警大队开展“治酒”集中行动60余次,共查处酒后驾驶严重交通违法行为264起,其中醉酒驾驶65起,一大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酒驾”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大幅度下降。

                         文/图   记者 张 啸

 

(责任编辑:恒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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