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电(记者 林德韧)“民法典立法对体育法业务的影响”研讨会25日通过网络平台在线上举行,来自体育法相关各界的专家、学者、律师逾300人参会,研讨会就民法典立法对于体育法业务的意义进行了广泛的探讨。
研讨会上,6名发言人就民法典立法对自担风险、肖像权与人格权、体育赛事组织、校园体育等领域相关法律问题产生的影响进行了深入研讨。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岩表示:“随着我国体育强国建设的不断推进,传统民法与体育法在学科、业务等方面的交叉日渐凸显。民法典草案中人格权、侵权责任等分编内容对相关问题的明确和完善,对体育行业发展、体育法制建设以及体育法业务开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刘岩介绍,体育界,特别是体育法学界、体育法律实务界,一直十分关注民法典的编纂、审议进程。例如,体育法学界专家多年来一直呼吁,把自愿参加体育活动自甘风险的原则明确写入法条,民法典草案采纳了这项意见,第1176条就此做出了规定。此举实现了体育界一项强烈的立法期待,对于开展体育活动具有重要影响。
本次研讨会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体育业务研究委员会、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共同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