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中院出台《关于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十二条措施》 ——中国菏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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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中院出台《关于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十二条措施》

2020-02-14 09:48:13 来源:

中国菏泽网消息(记者 张坤)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序。2月12日,菏泽中院制定出台《关于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十二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要求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切实提高疫情防控政治站位。全市法院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全市法院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坚决落实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要求,层层压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认真细化司法保障各项措施,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健康。

依法严惩涉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认真贯彻实施刑法、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及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严惩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对于明知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采取在公共场所不戴口罩、密切接触他人等方式,向不特定人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依法严惩涉疫情扰乱市场秩序、妨害公务等犯罪。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犯罪。依法打击借疫情哄抬物价或者通过虚假宣传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的,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依法保护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权利。建立专门“绿色通道”,优化诉讼服务、减轻企业诉累。与疫情相关的案件,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履行缴纳诉讼费义务、提交上诉状和再审申请的,依法适用关于期间耽误和顺延的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陷入危困的企业,依法加大诉讼费用缓交、减交的支持力度,确保涉困企业打得起官司。

强化涉疫情合同纠纷的双向保护。认真审理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旅游合同等民商事纠纷,对符合不可抗力法定情形的,依法作出认定,维护市场交易稳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厂房、场地承租人经营受损,承租人请求出租人减免租金或者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要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判断,尽可能促进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对于买卖、建设工程施工等领域发生的合同纠纷,确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及时履行,或者因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及时履行的,应当妥善处理当事人减免违约责任的主张。对于因疫情导致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平,公平处理。

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按照各级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延期复工、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妥善处理涉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工伤认定引发的纠纷,切实保障劳动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若裁减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人民法院在审理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法公正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兼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按照各级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延期复工、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妥善处理涉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工伤认定引发的纠纷,切实保障劳动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若裁减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人民法院在审理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法公正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兼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依法妥善审查疫情防控期间的企业破产申请。对于在疫情发生前生产经营状况较好,受疫情影响而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暂时不受理破产申请。对于已经受理的破产案件中有防疫物资生产能力的破产企业,与破产管理人和政府防疫部门积极沟通协调,支持符合生产条件的该类企业恢复生产,切实保障防疫物资的供给。

依法审慎开展执行工作。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但能适应市场需要、尚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依法慎用强制执行措施,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药品、物品及资金一般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对涉及疫情防控相关的医院、企业及人员的案件,暂缓采取财产查控措施,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的有效利用。对被列入失信名单、进入破产程序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信用修复,恢复经营。努力方便群众诉讼。积极创新便民举措,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依托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移动微法院、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开庭、缴费、送达、信访,就近跨域立案,跨区域远程办理诉讼事项,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和律师参与诉讼。征得当事人同意,积极运用“互联网庭审系统”、移动微法院审理案件。加大多元化解力度,及时化解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合理安排审判执行工作。加强诉讼活动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该延期审理的案件依法延期审理,不组织开展集中执行等活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出行和聚集。对拟安排开庭、接待当事人的案件,认真排查核实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相关情况;不能排除疫情传播风险的,应当延期开庭,并告知当事人,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审判执行工作人员在开庭或者从事其他公务活动时,严格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并引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做好防护工作,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来访群众、法院干警安全和健康。

积极延伸审判职能。认真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移动微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各类网络司法服务平台,宣传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发布典型案例,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结合疫情防控积极开展司法调查研究,对于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在生产管理经营上存在困难或者问题的,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涉事企业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完善相关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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