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菏泽网消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艳粉)12月9日,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我市按照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以及孤儿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年满18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孤儿,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需提供本人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
初步核实后,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发给社会散居孤儿《儿童福利证》。监护人凭《儿童福利证》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民政部门审批。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应追回虚报冒领的资金,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