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菏泽网消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淑娅 通讯员 陈清鑫)近日,单县人民法院对单县第一起乘车人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了审理。在这个案件中,驾驶人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没开车的乘车人张某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原来,2018年7月15日18时许,郭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单县谢集镇一饭店吃饭、喝酒,到了21时许,张某某接到电话,让他赶紧把手中的图纸送到建筑工地,而郭某某的车正好停在饭店门口,张某某便让郭某某送他去,而郭某某因醉酒驾驶被处罚过,还在缓刑期内,不愿意开车去,便推辞说自己喝酒了不能开车。张某某劝说:“没事,离得不远,这个时间也没有交警查车”。郭某某推脱不开,便开车载着张某某去送图纸,当行驶至单县西外环路与北园路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驾驶人郭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3.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单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驾驶人郭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乘车人张某某明知郭某某饮酒,仍唆使郭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依法判处郭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与前罪并罚,执行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张某某作为此案中的唆使者,属于危险驾驶罪共犯,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交警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坚持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同时,也不要在酒桌上劝说驾驶人喝酒,更不要唆使喝了酒的人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