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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官方发布!"4+7"带量采购医保支付价这样定

2019-03-09 14:44:24 来源:

  3月5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意见中指出,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2019年按原价格下调不低于30%为支付标准,并在2020年或2021年调整到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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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医保经办或采购机构与企业直接结算

  意见指出,试点地区医保部门根据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采购价格、各医疗机构与企业约定的采购品种及采购数量测算带量采购药费金额。在医保基金预算中明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药品专项采购预算。

  医保经办机构在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前,按照不低于专项采购预算的30%提前预付医疗机构,并要求医疗机构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财务成本。鼓励医保经办或采购机构与企业直接结算或预付药款。

做好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

  意见指出,各试点地区要妥善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并统一试点地区内统筹基金支付的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同一药品的支付标准。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对部分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试点地区可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原则上按如下规则调整:

  (一)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2019年按原价格下调不低于30%为支付标准,并在2020年或2021年调整到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各试点城市也可在综合考虑本地实际的基础上探索通过调整个人自付比例等方式,引导患者使用中选品种。

  (二)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在中选价格和中选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原则上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

  (三)低于中选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

  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设置过渡期,2019年支付标准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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