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菏泽网消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姜培军) 12月25日,定陶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岳某某、陈某某、董某某、赵某某寻衅滋案公开宣判。以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定陶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4日至8月11日,被告人岳某某以给菏泽市盛业建材有限公司索要材料款、向该公司合伙经营人郭某索要欠款为由,多次纠集被告人陈某某、董某某、赵某某等人到菏泽市盛业建材有限公司,采取围堵公司大门,裸露纹身刺青,恐吓拉砖司机,禁止出入;威胁恐吓工人、强占操作台等手段,强制车间工人停止生产,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并给企业造成财产损失共计2126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某某纠集陈某某、董某某、赵某某采取封堵公司大门、恐吓司机禁止营运车辆出入、恐吓工人强制停产等手段,多次滋扰企业正常生产,并造成企业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四位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恶势力犯罪。结合四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