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了人,竟“以为”碰到了“卖菜车” ——中国菏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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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了人,竟“以为”碰到了“卖菜车”

2018-12-04 10:41:57 来源: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冯 锴

  漆黑的凌晨,一行人被撞,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过程恰好被附近一监控探头记录下来,但也只能看到一道白光闪过之后,这名行人被撞倒在地。

  而在调取了周边监控,比对了数百个小时的录像后,菏泽市高新区交警大队经过层层剥茧抽丝,最终锁定了肇事车辆。只是让人稍感意外的是,造成如此严重后果的肇事车辆竟是一辆电动三轮车。

  12月1日,菏泽市高新区交警部门通报了案件情况。

  愤怒!肇事逃逸致被撞人员丧命

  警方介绍,这起事故发生在11月8日凌晨,地点为346省道菏泽市高新区吕陵镇贾坊村路口处,事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记录了令人感到愤怒的一幕。

  监控录像显示,11月8日凌晨5时36分13秒,被撞行人出现在画面左上角;2秒钟后,他的身后出现一道白光,肇事车随后进入监控画面;5时36分16秒,伴随着车灯划出的白光,行人被肇事车从身后撞倒,后又被撞出数米远后,重重地摔倒在地。

  令人感到愤怒的是,事故发生后,肇事车竟然扬长而去。而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注意到,从肇事车进入监控画面,到从画面中消失仅仅用了5秒多钟,可以想象其速度之快。

  而被撞人员后来被送往医院,但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肇事车辆就像凭空消失了一样”

  接到报警后,菏泽市高新区交警大队迅速成立以大队长杜运天担任组长,副大队长冯华任副组长,事故中队长段星羽、民警曹军兴、何洪涛为成员的“11·8专案组”。

  然而,虽然监控录像记录了事故发生的过程,但由于事发凌晨,光线条件极差,再加上肇事车车速过快,车辆具体型号、外形特征、颜色等信息均无法确认;而由于事发当天下着小雨,现场也没有留下什么有价值的线索。

  “肇事车辆就像凭空消失了一样。”专案组民警介绍,经过连续十多个小时的忙碌,还是未找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案件侦破一时陷入僵局。

  仔细比对,锁定肇事车

  通过对收集到的信息梳理,办案民警决定还是从监控着手寻找突破点。

  事故发生后,专案组民警调取了周边几十个民用摄像头及监控卡口数百个小时的监控录像,民警需要从海量的监控录像中寻找肇事车辆的蛛丝马迹,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

  在排查了50多辆嫌疑车后,一辆金黄色的电动三轮车进入民警视线。这辆电动三轮车驾驶室顶部有一个喇叭,特征十分明显。根据该车行驶方向,民警比对了该车在事发时间段前后的行驶轨迹,发现该车具有重大嫌疑。

  而同样是根据监控录像,民警确定了该车停放的大致范围。经过多方走访调查,在相关人员的配合下,最终在一户村民家中找到了这辆车,通过比对,确认该车就是肇事车。

  嫌犯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确认了肇事车,专案组民警同时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为赵某。

  经现场询问,民警得知赵某已去了北京,随后依法对赵某进行传唤。赵某被传唤至高新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后,对11月8日肇事逃逸一事供认不讳。

  据赵某交代,事发当天,他驾驶肇事车辆行至事发地点时,突然感到了车子一趔趄,但以为碰到的是 “一辆卖菜的车子”,所以“没在意,直接走了”。

  目前,赵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涉嫌犯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处理中。

  肇事逃逸,误人害己

  如果事故发生后,赵某积极抢救伤者,事情或许是另外一种结果。然而,赵某却做出了错误的选择,他也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更加沉重的代价。

  交警部门表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而根据我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警部门提醒,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全力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并第一时间报警,等待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理,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企图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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