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菏泽网消息(记者 胡德光)近日,巨野、曹县、单县法院分别对3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13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等,被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不等刑罚。
三起案件分别是:巨野县法院审理的全市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2017年11月6日至12月14日,被告人孙某勇与被告人李某鹏、王某经预谋,以虚构的“巨野县亿兴投资担保公司”的名义,以无抵押、无征信贷款为幌子向被害人发放借款,并诱骗被害人签订借款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同时给被害人车辆安装明暗两套GPS定位。后三被告人单方肆意制造被害人违约事实,将被害人车辆开走,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本金、拖车费、协调费及向被害人索要借款合同规定日息20%的违约金等。被告人孙某勇、李某鹏、王某三人因犯诈骗、敲诈勒索罪被巨野法院依法判处十到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曹县法院审理的特殊恶势力犯罪案件。这是一起残疾人涉恶犯罪案件,被告人沈某银、江某成、马某杰都是残疾人,利用自身弱势群体身份,以残疾组织为依托,多次实施恶势力犯罪。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三被告人在江某旺、韩某成(均已判刑)安排下,以被害人李某经营的建筑公司水泥泵车将韩某亲属的钢筋轧弯为由,围堵水泥泵车,敲诈李某所经营的建筑公司现金1万元;以在青岗集镇范围内经营超市销售剪刀要交罚款,否则便让残疾人堵门影响其经营相威胁,先后敲诈被害人王某现金9600元;敲诈被害人刘某现金及香烟共计13700元;敲诈被害人章某现金1万余元,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曹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沈某银、江某成、马某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单县法院审理的恶势力以犯罪方式侵犯民营企业利益案件。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又名牛某某)伙同被告人郝某某、孙某向瑞安公司发放月息15%的高利贷后,三被告人以索要高利贷债务为由,在单县多个酒店、宾馆采取殴打、辱骂等手段多次非法拘禁瑞安公司法人李某某、股东刘某某,并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对瑞安公司提起虚假诉讼,干扰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致使该公司投资的龙瑞天和项目较长时间搁置,并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牛某某、郝某某、孙某、朱某某、邹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诈骗罪被判处六个月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
据介绍,以上三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各自据有典型性,集中宣判将对全市黑恶势力犯罪形成有力震慑,进一步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的安全感和幸福感。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菏泽战役”开展以来,全市两级法院提高政治站位,凡涉黑涉恶案件一律由院长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坚持依法严惩,突出打击重点,将中央确定的威胁政治安全、把持基层政权等10类黑恶势力作为打击重点,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及“保护伞”惩处力度,截至目前,已审结涉恶类常见犯罪案件326件,涉案人员600余人,审结5件恶势力犯罪案件,涉案人员2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