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俊陷入民事索赔“大坑” ——中国菏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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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宝俊陷入民事索赔“大坑”

2018-10-16 15:27:03 来源:

私挖地下室酿重大事故,服刑期间屡屡遭索赔,已被法院判赔700万元

还记得那个因私挖地下室,致使北京德内大街路陷屋塌的任性业主李宝俊吗?两年前,李宝俊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然而事件并未以他入监服刑而告终。笔者发现,在李宝俊获刑之后,当初参与救援抢修的各家单位、属地街道办事处以及被殃及池鱼的公司都纷纷起诉索赔。在目前法院已判决的案件中,李宝俊个人及其与包工头卢祖富二人要连带赔偿的总额已近700万元,这还不包括那些房屋受损的邻居们可能提起的诉讼。

  私挖地下室致路陷屋塌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宝俊、卢祖富二人连带赔偿北京北排建设有限公司20万余元排水抢修费用的终审判决是目前法院公开的最新的一份判决书。

   2015年1月24日凌晨3时许,北排公司接到通知,西城区德胜门内大街93号院落施工过程中发生坍塌,造成排水管网严重损坏,电力、供水、交通中断。北排公司在抢修过程中,产生人工、材料、机械等各项费用20万余元。

   当年德内大街路陷屋塌是人尽皆知的大事,李宝俊这个买下德内大街93号院并私挖地下室的江苏商人也因此为人熟知。

   李宝俊将院落建设改造工程承包给了无建筑资质条件的卢祖富的个体施工队,李宝俊要求施工队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建设地下室、深挖基坑。在施工人员提出存在事故隐患时,李宝俊、卢祖富仍继续施工。最终施工现场发生坍塌,东侧毗邻的德胜门内大街道路塌陷,北侧毗邻的部分民房倒塌损坏,西侧、南侧毗邻的办公楼受到损坏。同时,该起事故还造成了德胜门外大街由北向南交通中断,德胜门西大街、鼓楼西大街和新街口北大街交通拥堵,给周围居民和多家单位的正常生活工作造成影响。

   2016年8月19日,西城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李宝俊有期徒刑5年,卢祖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李宝俊及卢祖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中院最终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两年来李宝俊屡屡被诉

   由于李宝俊是江苏人,判决生效后,他被遣送回原籍,在南京监狱服刑。高墙铁窗中的李宝俊“忙”死了,忙着应付纷至沓来的民事索赔。

   在刑事案件判决之后,参与事故抢险救援的各家单位、安置附近居民的街道办事处以及被事故连累的公司都向李宝俊、卢祖富二人提起诉讼。

   除了对排水管网进行抢修的北京北排建设有限公司之外,还有进行路灯设施维修的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事发后紧急抢修恢复周边供电的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抢修坍塌道路的北京市西城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临时安置受灾居民的什刹海街道办事处。

   另外,紧邻93号院销售烟酒的北京宏伟旺业科贸发展有限公司自称事发后销售停止,无法给客户发货,损失惨重。又不得不另外租仓库存放搬出来的部分商品,而且公司员工仍要支付工资。公司认为这些损失都该由李宝俊、卢祖富二人承担。

   个体户王某将自己购买的挖掘机租给卢祖富在李宝俊的工地上挖土,事发时,挖掘机随着地陷,被深埋地下,一直没能取出。王某只好起诉李宝俊和卢祖富二人赔偿其损失。

   北京中恒基业印刷有限公司在毗邻事发地的103号院办公经营。李宝俊的93号院地陷之后,103号北楼东侧墙体发生断裂,一层地面地基下沉,楼体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避免造成人员伤亡,禁止人员入内。停业半年并被迫搬家的中恒基业公司向李宝俊、卢祖富二人索赔停业损失、设备解体搬迁、新厂房装修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判赔总额近700万元

   法院认为,在工人多次提出多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李宝俊、卢祖富二人为了所谓的“对你有好处,对我也有好处”,追求共同的经济利益,无视工人提醒的安全隐患问题,放任了坍塌危险的发生,因此,李宝俊、卢祖富二人要对塌陷事故导致的他人财物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李宝俊和卢祖富二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义务的,有权要求其他负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根据笔者查询到的公开判决,北京北排建设有限公司获赔抢修费用20万余元;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获赔路灯设施维修费用10万余元;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获赔电力设施维修损失70万余元;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获赔抢修工程款184万余元;北京宏伟旺业科贸发展有限公司获赔租金损失、工资损失共计25万余元;北京中恒基业印刷有限公司获赔印刷设备损失、搬运费、厂房使用费等共计34万余元;个体户王先生获赔挖掘机灭失损失22万元。以上李宝俊和卢祖富需连带赔偿的数额共计367万余元。

   由于承担了应急抢险工作和周边受灾居民三年来的临时安置工作,什刹海街道办事处目前获得赔偿的数额最多。

   在什刹海街道办事处起诉李宝俊无因管理一案中,街道办事处认为,李宝俊违法施工,致使房屋倒塌造成周边房屋受损,李宝俊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办事处对此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但在李宝俊未能到场、现场又发生一次事故的情况下,对93号院及周边房屋采取抢险加固、垃圾清运等措施,避免了李宝俊的利益受损,什刹海办事处由此支出的费用,与李宝俊之间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李宝俊理应偿还。

   法院判决李宝俊向什刹海街道办事处支付打捞搬运、应急抢险、房屋检测、加固工程等各项费用共计108万余元。

   此外,什刹海街道办事处还起诉李宝俊不当得利。理由是事故发生后,李宝俊派人向什刹海办事处提供了50万元,用于为受灾居民的临时安置,什刹海办事处按照每人每日150元的标准发放。该笔款项用完后,为保障居民正常生活权益,办事处继续垫钱为受灾居民发放临时补助费,截至起诉时共发放264万余元。扣除李宝俊前期给付的50万元及部分无法证明因果关系的支出之外,法院判决李宝俊返还给什刹海街道办事处213万余元。

   什刹海街道办事处提起的两起诉讼,被告仅为李宝俊一人。也就是说,在367万余元的承担连带赔偿之外,这321万余元都要由李宝俊一人承担。

   笔者注意到,已经公开的生效判决中还没有那些受灾居民的起诉,而且在诉讼过程中,什刹海街道仍在继续为受灾居民发放安置补贴。所以,李宝俊最终因此事而要承担的赔偿总额还未可知,他挖的这个“坑”实在有点大。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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