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社会化招商奖励“新政”,引荐人可获投资额5‰或6‰奖励
中国菏泽网消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武 霈)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促进我市实体经济发展,日前,我市出台《菏泽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对引荐投资项目到本市行政区域,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引荐人进行奖励。投资项目的引荐奖励资金将高达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或6‰。
招商引资引荐人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的自然人、法人、商会或其他组织。
办法中所指的 “投资项目”,是指由市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当年完成投资,并经认定符合土地、环保、安全、产业政策等条件且手续完备的项目,包括内资项目和外资项目。其中,内资项目是指市域外的境内投资人到我市直接投资且持股比例超过50%(含)的项目,外资项目是指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投资人到我市直接投资或持股比例超过10%(含)的项目。
投资项目认定范围包括高端化工、生物医药、机电设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农副产品加工、现代商贸物流(不包括非自持经营商业地产开发项目)、文化旅游、医养健康、现代农业、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业及企业总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信息技术等新经济项目。
认定的投资项目中,高端化工、生物医药、机电设备制造等项目,属于内资项目的,投资额须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属于外资项目的,投资额须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需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地方性金融组织,注册资本须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现代农业项目,属于内资项目的,投资额须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属于外资项目的,投资额须达到200万美元以上。
属于高端化工、生物医、机电设备制造等领域的内资项目,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作为引荐奖励资金,外资项目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作为引荐奖励资金;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作为引荐奖励资金。属于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业、大数据、信息技术等领域的项目,自正式运营之日起,以当年形成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作为引荐奖励资金,连续奖励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