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菏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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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08-15 10:15:41 来源: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环评报告将被退回

中国菏泽网消息(记者 闫世存)8月8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环评公众参与对象范围、形式、公开内容、监管等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依照该《办法》,公众参与已纳入环评审批的受理要件,环评报告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将被退回,环评公众参与“容不得”半点敷衍。

   据市环保局法制科工作人员介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前、审批后“公众参与”都有明确规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是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二是公众参与说明。三是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是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二是建设单位名称。三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名称。四是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五是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六是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和作出审批决定前的信息公开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规定的方式、途径和期限,提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意见和建议,举报相关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举报,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必要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公众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参考收到的公众意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依法告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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