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开始实施
中国菏泽网消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姜培军) 《菏泽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近日开始实施。《实施细则》规定,三种情形,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垫付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受害人还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困难补助金。
市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以及救助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生活困难家庭的社会专项基金。
受害人可申请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情形包括: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理由。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一次性特殊困难家庭补助金: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或残疾,受害人及其家庭未得到事故损害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残疾,受害人及其直系亲属属于城乡低保户或五保户的,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其它需要救助的特殊情况。
一次性特殊困难家庭补助金标准为,每个受害人不超过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