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他租厂房制造毒品
市中院公开宣判一起制造毒品案,袁某某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中国菏泽网消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艳粉)6月26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袁某某制造毒品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袁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图)。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袁某某为制造毒品氯胺酮 (俗称“K粉”)牟利,租赁李某某位于成武县苟村集镇的“顺豪”纺织厂厂房一套,并通过李某某、庞某某的介绍向王某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制毒原料、工具等。2016年11月19日,被告人袁某某在“顺豪”纺织厂东北侧平房内,用盐酸羟亚胺等制毒原料,使用加热桶等制毒工具,使用他人提供的技术配方制造毒品氯胺酮半成品一宗。2016年11月20日,成武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顺豪”纺织厂院内当场将袁某某抓获,并从停放在厂房院内的鲁RMZ772号轿车后备箱内当场查获袁某某制造的黑黄色颗粒状固体三袋,净重27190克。经鉴定,所查获三袋颗粒状固体氯胺酮含量分别为78.9%、80.8%、76.8%。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化学方法非法制造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根据袁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条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