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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区出台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2018-06-12 10:03:01 来源:

牡丹区出台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垃圾不能随意倒了,违规将受罚

中国菏泽网消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赵德高)为加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近日,牡丹区印发《牡丹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就辖区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做了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给予严厉处罚。

   建筑垃圾是指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建筑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参与运输的车辆应当符合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当以公司为单位到区环卫处统一备案;区环卫处对运输车辆应当严格检验改装情况,统一安装“渣土车”明显标志和GPS定位系统。区环卫处对核准后的建筑垃圾按区域位置、运行路线、处置地点、时间等合理安排运输公司清运处置,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由社会、个人或未经审批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

   《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和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装修房屋前应与区环卫处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在指定地点堆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200元以下罚款。

   《办法》明确要求,对运输车辆无牌无证、不按规定运输、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的及乱拉、乱撤、乱倒等违规行为,由区住建局、区环卫处联合市交警支队牡丹区大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牡丹区大队依法予以查处。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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