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施行
想必很多人都曾因为“物业费涨价到底谁说了算,物业费收取面积到底应该是多少”等问题与物业发生过一些小争执。不过没关系,现在这些问题都有了明确规定——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办法明确,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有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等情形的,将依照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费不能想涨就涨需“双过半”业主同意
在山东,物业费可不能想调整就调整。按照上述办法,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真实、完整的物业服务成本向业主公开,并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
配套未达到合同标准物业费要减免
办法里明确提出,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空置半年以上的前期物业费不得超过60%
还有一些市民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在住宅交付后,一些业主并没有立即入住,有些住宅甚至“一空置就是大半年”,在这种情况下,物业费是否打折?
办法里提出,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60%。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储藏室和车库不计物业费改变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收。普通住宅的储藏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但改变设计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
房屋以及车库、储藏室依法改变设计用途用于餐饮、培训等经营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物业公共服务费参照经营性用房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小区公共区域临时停车不超2小时应免费
如今,小区里停车费的标准也是居民普遍关心的话题。
按照上述办法,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 (场)内的车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车位未停放机动车的,免收停车服务费。对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
长期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或者长期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月收取停车服务费或者车位场地使用费。
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小时收取,但停放未超过2小时的应当免费。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机动车,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和物品配送等服务临时停放的机动车,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费。
据《菏泽日报》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