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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可以选法院

2018-05-31 09:47:02 来源:

“民告官”可以选法院

6月1日起我市实施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

中国菏泽网消息(记者 胡德光 仝志华)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以往,老百姓打起这类官司总有一些顾虑——当地法院会不会有偏袒之嫌?

   5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实施一项重要方案:6月1日起,在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我市将适当赋予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选择权利,发挥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积极作用,实现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化解行政争议的目标,切实方便当事人诉讼,保证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行政案件。

   简单点说,部分行政诉讼案件不再必须到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去起诉了。

  推进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减少行政审判外部干扰因素

   长期以来,业界有一个困扰行政诉讼的“三难说”: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

   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受现行体制机制的影响,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有时难免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干扰,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规定,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助推法治菏泽建设,根据上级法院关于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的实施方案》,决定推进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的试点工作。这就解决了体制上的一些弊端,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杜绝或减少行政审判的外部干扰因素,使得老百姓在行政诉讼中不再有这方面的顾虑。

  全市划分为三个“相对集中”片区片区内当事人可任选管辖法院

   根据实施方案说明,为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结合当前我市行政区划及基层法院设置情况,将我市县区划分为三个“相对集中”的片区。即牡丹区、高新区、鄄城县、东明县为一个片区;市经济开发区、巨野县、郓城县为一个片区;定陶区、曹县、成武县、单县为一个片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在“相对集中”片区范围内任意选择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以牡丹区、高新区为例,牡丹区、高新区行政区划内的行政争议,原告可以选择向牡丹区法院、鄄城县法院或东明县法院任意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向鄄城县法院或东明县法院起诉的,鄄城县法院或东明县法院应予立案登记。以此类推。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坚持便民诉讼和节约诉讼成本的原则,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原行政行为被复议决定所维持)的行政案件,原告仍可选择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实施方案还规定,跨行政区划管辖的案件范围仅限于基层法院有权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但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除外。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只涉及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对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仍由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涉及知识产权等由专属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海关行政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

  多措并举确保改革深入推进

   三分部署,七分落实。那么,如何才能将这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深入推进下去?

   为此,市中级法院成立了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工作领导小组,市中级法院院长张正智任组长,下设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立案一庭、立案二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研究室、行政装备管理处负责人为成员,确保方案实施。各基层法院也要加强对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等机关的工作支持。

   市中级法院要求,各基层法院要在立案窗口醒目位置摆放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实施方案的基本内容,便于公众知悉管辖工作要求;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应当告知其可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或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在收到起诉状后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为避免可能出现当事人向可选择管辖法院重复起诉、“相对集中”区划范围内的法院立案庭相互推诿不予立案等现象,全市两级法院将建立联络机制,特别是“相对集中”区划范围内的法院立案庭要加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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