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风景名胜区内围湖造田最高可罚50万元 ——中国菏泽网
菏泽网首页 | 今日齐鲁 | 国内 | 国际 | 社会 | 财经 | 房产 | 汽车 | 娱乐 | 健康 | 专题 | 图片 | 论坛 | 县区 | 菏泽日报 | 牡丹晚报

湖北:风景名胜区内围湖造田最高可罚50万元

2018-05-18 10:21:33 来源:

新华社武汉5月17日电(记者梁建强)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加强和规范风景名胜区管理,《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今年5月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填湖建房、围湖造田等活动,最高可处以50万元罚款。

  条例明确,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从事九类活动,具体包括: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填湖建房、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以其他方式侵占和分割水面;违反规定养殖、种植、放牧、狩猎、捕捞;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在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在景物、设施上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景物、设施;乱扔垃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活动。

  凡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生态修复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其中,对于填湖建房、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以其他方式侵占和分割水面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凡未与本网签订书面协议的网站,不得转载本网及菏泽日报、牡丹晚报所属各媒体电子及平面的稿件与图片,特此郑重声明。部分网站的侵权行为,如擅自转载、更改消息来源以及抄袭等,本网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版权声明 | 网上订报 | 网上投稿 | 不良信息举报 | 招聘版主
中共菏泽市委外宣办 菏泽市政府新闻办主管 菏泽日报社主办 SEO技术服务QQ:451652942
Copyright© 2004-2015 heze.cn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菏泽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