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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春节期间城区禁放烟花爆竹,违者处100到500元罚款,拒不配合的从重处罚

2018-01-02 10:06:33 来源:

去年烟花爆竹引发火灾103起,春节期间占八成

今年春节期间城区禁放烟花爆竹,违者处100到500元罚款,拒不配合的从重处罚

中国菏泽网消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冯 锴)2017年12月31日,市公安局召开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新闻发布会,介绍公安机关开展此项工作的相关情况。

   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朱继法在发布会上介绍,尽管燃放烟花爆竹是春季期间的传统习俗,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这项习俗带来的负面效应逐步显现,特别是环保压力与日俱增,安全问题日益突显。

   由于燃放烟花爆竹需要近距离点燃,极易造成人身伤害;燃放时常常会吸引大量民众观赏,人、车、物在固定的空间瞬时聚集,稍有不慎就会引起拥挤、踩踏等事故;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一氧化氮等有毒有害气体以及碳粒、金属氧化物等颗粒粉尘,对身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而燃放时产生的大量纸屑、尘土等固体废弃垃圾,严重影响城市卫生;随意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高强度噪音影响周边群众休息,特别对老人、儿童危害更为严重;燃放烟花爆竹还极易引发火灾。

   据我市公安消防部门统计,2017年烟花爆竹共引发火灾103起,其中1月份34起,2月份49起,占总数的80.6%。因此,春节期间是烟花爆竹燃放高发期,也是其惹祸的高发期。

   根据《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至3月15日,在我市城区,即菏泽市区昆明路以东,上海路以西,北外环以南,南外环以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电子等模拟爆竹);同时,要求定陶区及各县人民政府要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通告》要求,安监部门在禁止燃放时间、区域内取缔各类烟花爆竹销售活动,及时查处各类未经许可擅自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随意摆摊设点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坚决依法查处;城市执法部门加强管理区域内流动摊贩的管理力度,对各类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朱继法介绍,对违反《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禁放规定或者在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防碍社会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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