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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我市供热事业发展将有法可依,供热争议纠纷可依法解决

2017-12-02 09:03:24 来源:

今后,我市供热事业发展将有法可依,供热争议纠纷可依法解决

《菏泽市供热条例》2017年12月2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中国菏泽网消息(记者 张 啸)12月1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菏泽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市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10月31日通过,并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12月1日批准,12月2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供热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是重要的民生事业。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快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供热保障能力大幅增强。自2007年推行集中供热以来,我市供热事业快速发展,供热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不断提高。但随着我市供热面积和用户数量快速增加,供热管理方面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逐渐突出,影响了供热质量和安全,亟须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解决。

   《条例》对供热事业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涉及供热设施规划与建设、热费管理、设施管理、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内容。对市民关心的供暖设施质量,室内测温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对供暖入住率、供暖时间、供暖温度、供暖退费等市民关注的焦点问题作出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供热主管部门、供热企业和热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

   《条例》共分总则、规划与建设、供热管理、用热管理、设施管理、投诉与争议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8章、59条,主要设置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供用热行为遵循的原则和适用范围;二是对供热专项规划、供热工程建设、新建住宅供热设施保修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三是对供热时间、费用、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四是对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供热退费、投诉与争议的处理等问题明确了程序办法;五是设置了相关法律责任。

   据悉,对于市民关注的是否全面推行热计量收费问题,经充分调查研究、反复协商论证,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导向、上位法规定、外地经验教训和菏泽实际情况等多方因素,我市应当稳步推进、不宜强制推行。同时,考虑到广大热用户的实际需求,《条例》规定了两种计费方式:一是热用户热费按照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收费。经测算,按该计费方式,我市住宅单位面积缴费在全省17市中处于较低水平。二是热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且计量器具经检验合格的,经热用户申请,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核算热价的30%。

   根据《条例》规定,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期内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温度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标准要求。经测定,房间室温不合格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向热用户退还热费。而对采暖期内连续超过24小时或者累计超过7日以上未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连续或者累计未供天数按日全额向热用户退还热费。

   同时,供热企业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采暖期内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供热期间,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可以向供热企业申请检测。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检测申请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检测。

   对于违反《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停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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