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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电商禁止用“仅限今日”等诱导性语言

2017-09-14 16:05:45 来源:牡丹晚报

菏泽电商禁止用“仅限今日”等诱导性语言

我市出台《关于规范电商价格行为的提醒函》,电商经营者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菏泽网消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艳粉)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获悉,为规范网络销售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我市电商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市物价局、市商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电商价格行为的提醒函》,提醒电商经营者在网络上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要自觉依法明码标价,不能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如果电商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承担法律责任。

近年来,我市电子商务呈现迅猛发展态势,网络销售规模日益扩大,同时由此产生的价格举报投诉案件也频繁发生。为规范网络销售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我市电商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市物价局、商务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关于规范电商价格行为的提醒函》,提醒我市电商经营者在网络上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要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尤其要防止出现价格违法行为。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电商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包括:虚构原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虚假优惠折扣、使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日涨价”等不实语言或者其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购买;声称“特价”、“清仓价”、“全网最低价”、“市场最低价”、“出厂价”、“零利润”等,但价格标示不真实、不准确,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进行结算;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据悉,电商经营者若存在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应承担法律责任。其中,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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