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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管理啥看法?请您来说说

2017-09-05 10:12:30 来源:牡丹晚报

对物业管理啥看法?请您来说说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9月30日前征求公众意见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文杰

   为维护物业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推动我市物业管理的专业化、市场化、法制化,促进物业行业的健康发展,市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它对物业管理职责、物业服务与收费、物业使用等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都作了详细规定。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昨日了解到,为做好条例下一步的审议修改工作,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意见和建议可于9月30日前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电话:5330990,电子邮箱:hzrdfzw@163.com。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共有320余家,从业人员2万余人,物业管理项目1200个,物业管理面积达4千多万平方米,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涵盖普通住宅小区、高档公寓、别墅、办公楼、学校等。当前,我市物业收费管理主要依据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起草和制定是今年菏泽立法的一项重要工作。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提到,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并在销售场所将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事项进行公示。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置地面以上的非居住房屋作为物业服务用房,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并无偿提供。

   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建设单位在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一并办理物业服务用房权属登记。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六十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续聘。决定续聘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不续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未作出续聘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在六十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时间将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未办理退出手续、履行相应义务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拒不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拒不移交物业资料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业主装修房屋太“任性”将被制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进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时,业主不得拒绝和阻碍;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拒不办理登记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规约的规定,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及物料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相邻业主。

   对于市民热议的停车位问题,《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指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车位、车库尚有空余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新辟规划以外的车位。车位、车库不足,确需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作为车位的,其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但不得影响道路通行、阻碍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或者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也对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进行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去除成本后,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经营性收益可以根据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直接用于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或者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经营性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应当单独列账,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经营性收益账户,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

  我市两年制定4部地方性法规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文杰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昨日了解到,自2015年8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截至目前,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已先后制定出台了 《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4部法规,与山东省其他13个新获立法权的市一同实现“三个首批”,即“首批获得地方立法授权”、“首批获得省人大批准地方性法规”、“首批获得省人大批准实体性法规”。

   据了解,去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征求意见函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立法建议,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共梳理汇总30余个立法建议项目。经与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协商,并与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沟通、反复研究论证,综合筛选出15个项目作为立法规划建议项目,从中选出社会广泛关注、矛盾比较突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亟需解决的6个项目,作为2017年立法建议项目,其中,拟审议项目包括《菏泽市供热条例》、《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调研预备项目包括《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菏泽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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