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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不能异化为“涨价协会”

2017-07-12 10:10:48 来源:新华网

涨价者获得的丰厚收益,以损害下游客户的利益为代价,而印刷、包装等下游企业的成本增长,最终必将转嫁给广大消费者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消息称,已指导浙江省物价局对杭州市富阳区造纸协会组织17家造纸企业达成并实施卷筒白板纸价格垄断协议一案作出处理决定,对富阳区造纸协会依法撤销登记,对17家企业罚款778万元,严肃制止违法涨价,维护市场公平竞争。(7月11日中国政府网)

造纸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行业,纸张是市场化产品,生产企业拥有自主定价权,根据市场情况涨价或降价都很正常。在行情看涨时,一些造纸企业即使跟风涨价,你涨我也涨,也没有太大的问题。也就是说,对于市场化产品的定价,法律上的规制是很宽松的,“随行就市”是其基本特征。但是,如果几家企业事先通过协商(串通)实行联合涨价,则为法律所不允许;如果由行业协会出面,组织会员企业联合涨价,更是法律严格禁止的。

杭州富阳区造纸协会就犯了这一大忌。调查表明,2016年10月28日,富阳区造纸协会组织17家造纸企业召开行业会议,共同协商上调卷筒白板纸价格,并达成“调价分阶段执行,首次每吨上调200元”“企业间相互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协会秘书处,秘书处将进行检查和处理”等协议,随后,各涉案企业均履行了这些协议,致使卷筒白板纸价格上涨了23%左右。

单个造纸企业的力量是微小的,但当17家造纸企业联合起来,就可能构成区域性垄断。单个造纸企业的涨价行为一般难以得逞,你涨别人不涨,你的产品就会卖不出去;而当17家造纸企业协商一致涨价,下游客户往往只能被迫接受。17家造纸企业本来是相互竞争的关系,唯有充分的竞争才能使价格维持在合理水平,但这种“价格联盟”排除、限制了竞争,使得原本的市场化产品变成了某种垄断性产品,价格偏离正常轨道。涨价者获得的丰厚收益,以损害下游客户的利益为代价,而印刷、包装等下游企业的成本增长,最终必将转嫁给广大消费者。

所以,我国《反垄断法》第三章对这种行为明确予以禁止,既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也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同时强调“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此次富阳区造纸协会受到重罚,被依法撤销登记,可谓咎由自取;17家造纸企业被罚款778万元,得不偿失,也算是一次沉重的教训。

实际上,回顾近年来的一些串通涨价、集体涨价,背后常常有行业协会的身影:牛肉拉面价格一夜猛涨,缘于拉面协会的组织协调;方便面集体涨价的幕后,是方便面协会在组织操纵;甚至连洗车价格集体上涨,背后也有洗车协会闲不住的手……难怪人们感叹,有些行业协会已异化为“涨价协会”,其主要职能似乎就是组织涨价、操纵价格。

众所周知,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是加强会员企业沟通、分析政策和市场变化、维护成员企业的利益等。在正常程序下,对行业内价格争议进行合理协调,保护行业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当然也是行业协会分内之责。但是,这一切都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不得损害其他行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不得破坏交易公平,不得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

在《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有明确禁止性规定,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一再强调行业协会不得操纵价格的情况下,竟仍有行业协会敢于铤而走险,这只能说明相关部门的反垄断调查还得进一步常态化,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浦江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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